四川渝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中铁二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524民初4174号

原告:***,男,1973年4月5日生,苗族,住贵州省思南县。

原告:***,男,1986年7月10日生,汉族,住贵州省思南县。

上述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黄金华,贵州上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二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蓝天路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734805858X。

法定代表人:邹杰。

被告:四川逸恒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科创园区玉泉南路15号田森奥林春天三期1栋5楼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5MA62NN7E79。

法定代表人:岳蜀首,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代理):乔建,该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海格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高新区府城大道西段399号7栋3单元6层6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CREWP29。

法定代表人:岳蜀首。

被告:四川渝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科创园区上马社区1栋2单元3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3684161971U。

法定代表人:梁俊。

被告:织金扶贫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文腾街道办事处金北路80号县委党校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4MA6E244WX6。

法定代表人:姚东,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魏鸿,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126号卓越后海金融中心28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1231245152Y。

法定代表人:柯鹏。

原告***、***与被告中铁二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四川逸恒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海格物资有限公司、四川渝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织金扶贫有限公司,第三人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原告***、***于同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6326元,减半收取计816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董 波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罗理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