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524民初4174号
原告:***,男,1973年4月5日生,苗族,住贵州省思南县。
原告:***,男,1986年7月10日生,汉族,住贵州省思南县。
上述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黄金华,贵州上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二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蓝天路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734805858X。
法定代表人:邹杰。
被告:四川逸恒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科创园区玉泉南路15号田森奥林春天三期1栋5楼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5MA62NN7E79。
法定代表人:岳蜀首,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代理):乔建,该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海格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高新区府城大道西段399号7栋3单元6层6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CREWP29。
法定代表人:岳蜀首。
被告:四川渝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科创园区上马社区1栋2单元3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3684161971U。
法定代表人:梁俊。
被告:织金扶贫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文腾街道办事处金北路80号县委党校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4MA6E244WX6。
法定代表人:姚东,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魏鸿,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126号卓越后海金融中心28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1231245152Y。
法定代表人:柯鹏。
原告***、***与被告中铁二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四川逸恒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海格物资有限公司、四川渝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织金扶贫有限公司,第三人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原告***、***于同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6326元,减半收取计816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董 波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罗理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