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903民初4957号
原告(反诉被告):四川禹兴水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开发区明月综贸市场甲型3栋1、2层16、17号。
法定代表人:刘菠,系公司董事长。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家林,四川斗城律师说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鹏,四川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四川宝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创新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张淇,系公司总经理。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锡涛,四川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婷,女,汉族,生于1997年4月29日,住黑龙江省海伦市,系四川宝盛实业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遂宁市美诚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船山区幸福街三项15号附4号。
法定代表人:陈亮,系公司董事长。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保勇,四川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春蓉,女,汉族,1958年2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邓莎林,北京万商天勤(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立案受理原告(反诉被告)四川禹兴水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四川宝盛实业有限公司、遂宁市美诚电器有限公司、王春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被告(反诉原告)四川宝盛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被告(反诉原告)四川宝盛实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反诉申请,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被告(反诉原告)四川宝盛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反诉申请。
案件反诉受理费4543元,减半收取2271.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四川宝盛实业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朱 莉
人民陪审员 唐振凤
人民陪审员 罗素君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