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903民初1206号
原告:四川宝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创新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0708988384D。
法定代表人:张淇,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锡涛,四川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婷,该公司员工,女,1997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海伦市。
被告:**,男,1979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被告:遂宁市美诚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船山区幸福街三巷15号附4号。
法定代表人:**。
二被告共同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保勇,四川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禹兴水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开发区明月综贸市场甲型3栋1、2层12、17号。
法定代表人:刘菠。
被告:段继果,男,1971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被告:船山区果果酒业,住所地遂宁市船山区南津桥川中副食品批发市场综合楼**号。
经营者:周芳。
被告:刘元兵,男,198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被告:四川博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御林街49号(御林花园3-1-20)。
法定代表人:江田。
被告:刘家友,男,1963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成都市锦江区。
六被告共同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家林,四川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宝盛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遂宁市美诚电器有限公司、四川禹兴水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段继果、船山区果果酒业、刘元兵、四川博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刘家友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9日立案。原告四川宝盛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四川宝盛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250元,由原告四川宝盛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伍 彬
审 判 员 朱 莉
人民陪审员 唐振凤
二〇一九年九月四日
书 记 员 夏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