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某某等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西南油气田分公司川中油气矿等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903民初1567号
原告:**,男,汉族,1987年4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原告:**,女,汉族,1990年7月29日出生,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同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西南油气田分公司川中油气矿,住所地遂宁市凯旋下路162号。
负责人:***,该公司矿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遂宁市博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凯旋下路16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禹兴水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开发区明月综贸市场甲型3栋1、2层16、17号。
法定代表人:刘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四川蜀中律师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出生于1955年5月16日,住遂宁市***。
原告**、**与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西南油气田分公司川中油气矿、遂宁市博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四川禹兴水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立案。2021年4月28日,原告**、**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58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邓 毅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