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遂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904民初933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97年8月19日,住四川省遂宁市***。
原告:***,男,汉族,生于1948年8月22日,住四川省遂宁市***。
原告:***,女,汉族,生于1947年6月10日,住四川省遂宁市***。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四川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西南油气田分公司川中油气矿,住所地遂宁市凯旋下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3711819952N。
负责人:***,该公司矿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女,汉族,生于1968年9月29日,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开发区明月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206152800A。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男,汉族,生于1974年10月2日,住遂宁市船山区,系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禹兴水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开发区明月综贸市场甲型******,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0575267187P。
法定代表人:刘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生于1946年9月2日,住四川省遂宁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西南油气田分公司川中油气矿、四川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禹兴水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425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彬
审 判 员 刘 静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蔡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