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禹兴水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禹兴水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宝盛实业有限公司、遂宁市美诚电器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903民初4957号 原告(反诉被告):四川禹兴水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开发区明月综贸市场甲型3栋1、2层16、17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斗城律师说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四川宝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创新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生于1997年4月29日,住黑龙江省海伦市,系四川宝盛实业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遂宁市美诚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船山区幸福街三项15号附4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汉族,1958年2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万商天勤(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立案受理原告(反诉被告)四川禹兴水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四川宝盛实业有限公司、遂宁市美诚电器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被告(反诉原告)四川宝盛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被告(反诉原告)四川宝盛实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反诉申请,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被告(反诉原告)四川宝盛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反诉申请。 案件反诉受理费4543元,减半收取2271.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四川宝盛实业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