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903民初4957号
原告(反诉被告):四川禹兴水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开发区明月综贸市场甲型3栋1、2层16、17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斗城律师说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四川宝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创新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生于1997年4月29日,住黑龙江省海伦市,系四川宝盛实业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遂宁市美诚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船山区幸福街三项15号附4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汉族,1958年2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万商天勤(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立案受理原告(反诉被告)四川禹兴水利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四川宝盛实业有限公司、遂宁市美诚电器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被告(反诉原告)四川宝盛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被告(反诉原告)四川宝盛实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反诉申请,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被告(反诉原告)四川宝盛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反诉申请。
案件反诉受理费4543元,减半收取2271.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四川宝盛实业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