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玉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玉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成都易和置业有限公司其他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06财保73号
申请人:四川玉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玉石乡江安村五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0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郫都区,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成都易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一环路北一段99号环球广场27层5-7号。
法定代表人:**力。
申请人四川玉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5日向成都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成都易和置业有限公司价值1,290,292.76元的财产,保全限额1,290,292.76元。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出具《财产保全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收到成都仲裁委员会提交的《代为提交申请财产保全函》、财产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玉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仲裁财产保全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成都易和置业有限公司价值1,290,292.76元的财产,保全限额1,290,292.76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侯彤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