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玉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玉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成都市龙泉驿区城市绿地建设管理中心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川0112民初2647号
原告:四川玉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玉石乡江安村五组。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全中,四川智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市龙泉驿区城市绿地建设管理中心,住所地成都市龙泉驿区龙泉镇书房村15组160号。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伟,四川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玉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玉松园林公司)与被告成都市龙泉驿区城市绿地建设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绿地管理中心)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玉松园林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全中,被告绿地管理中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牛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玉松园林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自2019年3月1日起至2020年3月31日的管护费2177372.45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9年3月1日起至全款付清时止的资金占用利息(原告在庭审中自愿放弃该请求);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6年1月委托成都市龙泉驿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对世纪大道等道路景观绿化管护服务采购项目进行招标,原告参与竞标并中标。2016年2月5日,原被告双方签订《成都市龙泉驿区公共绿地、街头绿地养护管理工程合同》,约定原告管护龙泉驿区成洛路,由被告每月对原告进行考核验收,并按月支付上月的管护费,一年应付1920594元。从签订合同之日起履行至今,但因被告内部管理变动,自2019年2月后就没有向原告支付管护费,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起诉至法院。
被告绿地管理中心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对原告主张的欠付管护费金额表示认可。
本院认为,被告绿地管理中心承认原告玉松园林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主张的被告尚欠原告2019年3月1日起至2020年3月31日的管护费2177372.45元的事实予以确认,被告绿地管理中心应支付该款项。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成都市龙泉驿区城市绿地建设管理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四川玉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管护费2177372.45元。
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12109.5元,由被告成都市龙泉驿区城市绿地建设管理中心负担(此款由原告垫付,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白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