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1011执1406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玉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玉石乡江安村五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5732380141T。
被执行人:四川星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锦华路一段8号1栋11单元10层1036号。
法定代表人:高世杰。
本院在执行四川玉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星东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2020)川1011民初15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财产管理机关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2020)川1011民初1554号案件中保全的被执行人位于内江市东兴区××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权证号:内市国用(2013)第011586号)实际已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已经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何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黄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