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昱巢建筑有限公司

四川昱巢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4民终53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昱巢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大水井B-5-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204455197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办事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盐边县***门窗经营部,经营场所四川省盐边县桐子****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422MA65PKNA1H。
经营者:***,男,1966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盐边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曾用名:***),男,汉族,1968年11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盐边县。
上诉人四川昱巢建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盐边县***门窗经营部、***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2019)川0422民初3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四川昱巢建筑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9日以双方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四川昱巢建筑有限公司在案件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昱巢建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83元,减半收取291元,由四川昱巢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冯明钢
审判员熊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