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403民初627号
原告:***,男,1956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三才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4200310294257,特别授权。
被告:四川昱巢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攀枝花大道南段927号(原水文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204455197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与被告四川昱巢建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了债务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杜 莉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