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煜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南部县凤昌建材有限公司、四川煜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1321执30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南部县**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部县定水镇新华路121号。

法定代表人:王剑,经理。

被执行人:**煜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部县西城前街10号。

法定代表人:雷杨,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南部县**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煜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川1321民初167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煜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南部县**建材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234659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煜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上述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南部县**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执行,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依法立案受理。

执行中,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向被执行人**煜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煜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报告财产。据此,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煜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限制消费。

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等部门发出查询通知,线下向南部县房管局、南部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南部县国土局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煜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情况如下:

一、查明被执行人**煜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仅有零星存款,本院已依法对相关银行账户予以了限额冻结;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车辆登记机关、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煜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煜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本院在被执行人**煜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进行了电话入户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煜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已书面向申请执行人南部县**建材有限公司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南部县**建材有限公司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煜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债权234659元及利息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煜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煜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南部县**建材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煜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南部县**建材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煜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南部县**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 达

审判员 何 苗

审判员 马宇龙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世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