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煜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煜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川1321执1578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科**路**号。
法定代表人:周维刚,董事长。
被执行人:**煜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部县**城**街**号。
法定代表人:雷杨,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煜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省南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川1321民初218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煜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煜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进行了查询,但未查找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 达
审判员 蒲川林
审判员 邓 浩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柏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