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1321执恢42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
委托代理人:王兴文,四川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4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被执行人:四川煜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南部县西街影像巷12号。
法定代表人:雷杨,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于君,四川煜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四川煜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四川煜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川1321执恢429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四川煜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强
审判员 何晓刚
审判员 刘 洪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周 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