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玉树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青2701民初440号
原告:才仁**,男,1937年12月1日出生,藏族,无业,青海省囊谦县人,住青海省玉树市。
诉讼代理人:才扎(系原告之子),男,1968年11月1日出生,藏族,青海省囊谦县人,现住青海省玉树市。
被告:四川煜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四川省南部县西城前街10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216674341733
法定代表人:雷杨
被告:***,男,1964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四川省南部县人,住四川省南部县老鸦镇龟柏村4组25号,身份证号码:×××。
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才仁**诉被告四川煜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以本案主体不适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才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08.00元,此款经原告申请予以免交。
审判长安顺英
审判员更铁加
审判员隋春梅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尕松才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