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煜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四川煜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部县富利镇九年一贯制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1321民初3811号
原告:四川煜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部县。
法定代表人:雷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贵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部县富利镇九年一贯制学校。住所地:南部县。
法定代表人:文中贵,校长。
原告四川煜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部县富利镇九年一贯制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南部县富利镇九年一贯制学校的起诉。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煜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南部县富利镇九年一贯制学校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625元,由原告四川煜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