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煜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四川煜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川1321执10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
被执行人四川煜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部县南隆镇西城前街10号。
法定代表人雷杨,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4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四川煜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四川煜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强
审判员***
审判员*旭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周韬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