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1321执恢60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4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被执行人:四川煜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南部县西街影像巷12号。
法定代表人:雷扬,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四川煜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2018)川1321执恢602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在本裁定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两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强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周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