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煜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四川煜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川1321执恢73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1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华蓥市。
被执行人:***,男,1964年5月11日出生,住四川省南部县。
被执行人:四川煜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四川省南部县西街影像巷12号。
法定代表人:雷扬,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四川煜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四川煜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强
审判员***
审判员*洪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一十二日
书记员周韬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