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0725执1121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元尚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址:成都市武侯区高升桥路26号附5、7、9号1-2层。
法定代表人:罗曹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白忠荣,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梓潼县文昌镇崇文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250858197864。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曹桅,四川翠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四川元尚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债务转让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应受偿债权为:①租赁费78576元;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③案件受理费882元、本案执行费1081元。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了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于2020年4月9日前一次性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租赁费78576元,以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2元;二、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的冻结;三、执行费1081元由被执行人缴纳;四、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恢复原判决的执行。因履行时间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本院(2019)川0725执1121号案件的执行。
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申请恢复执行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马波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