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191执8073号之一
申请人:四川元尚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高升桥路26号附5、7、9号1-2层。
法定代表人:罗曹元。
被执行人:**,男,1982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
四川元尚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川0191民初14701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3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的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都江堰市房屋【网签(或备案)号:××)】予以查封。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吴广宇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张秀峰
书 记 员 杨晓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