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93财保128号
申请人:四川元尚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高升桥路26号附5、7、9号1-2层。
法定代表人:罗曹元,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西三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治市太行东街266号(山西三建商务大厦1幢14层1401号)。
法定代表人:刘仁旺,职务不详。
被申请人:山西三建集团有限公司长治分公司,住所地长治市太行西街省建巷22号。
负责人:曹立鹏,职务不详。
申请人四川元尚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山西三建集团有限公司、山西三建集团有限公司长治分公司价值5000000元的财产,并提供了被申请人山西三建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开户行:建设银行长治英雄路支行,账号:14×××96)和被申请人山西三建集团有限公司长治分公司的银行账户(开户行:建设银行长治东方分理处,账号:14×××10)作为财产线索。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出具保单号为12651073900869907471的财产保全保单保函在5000000元的限额内为该诉讼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元尚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因情况紧急,为避免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且提供了财产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西三建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开户行:建设银行长治英雄路支行,账号:14×××96)和被申请人山西三建集团有限公司长治分公司的银行账户(开户行:建设银行长治东方分理处,账号:14×××10),保全限额合计为50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四川元尚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七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谭书琴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明 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