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鞍山宏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营口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381民初1188号 原告:鞍山宏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同方(鞍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营口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鞍山宏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营口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营口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自主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鞍山宏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营口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30元,减半收取265元由原告鞍山宏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