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4民终138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圆瑞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门街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201800661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宏肯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4200610395821。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宏肯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4201910081451。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攀枝花市西区格里坪镇人民政府,地址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苏铁西路59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103020083355691。
负责人:**,该政府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政府副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4200410725506。
上诉人四川圆瑞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被告攀枝花市西区格里坪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2022)川0403民初6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2022)川0403民初61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四川圆瑞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5917.5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黄 雷
审 判 员 李淑群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