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圆瑞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魏某某、某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青0122财保37号 申请人:魏某某,男,197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维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圆瑞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甲,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魏某某与被申请人四川圆瑞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魏某某于2024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圆瑞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开户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西宁市湟中支行xxx账户内存款281973元。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省分公司以编号为xxx的保单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魏某某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圆瑞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开户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西宁市湟中支行xxx账户内存款281973元。 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案件申请费1929.87元,由申请人魏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