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渝0101执1991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源田现代节水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泉驿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重庆佛印山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四川源田现代节水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佛印山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渝0101民初1162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工程款846839.55元。
本案在执行中,未调查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重庆佛印山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谭毅
审判员***
审判员谢瑜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