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自来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丹东市自来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丹东大东港口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辽0603执197号
申请执行人:丹东市自来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花园路2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丹东大东港口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东齐路13号。
法定代表人:母家安,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丹东市自来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丹东大东港口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758.693402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执行费、保全费,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中的法律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坐落于丹东市振兴区江桥XXX房屋(面积为324平方米,不动产权证号为201301040XXXX)。
二、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坐落于丹东市振兴区江桥XXX房屋(面积为807平方米,不动产权证号为201301040XXXX)。
三、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坐落于丹东市振兴区江桥XXX房屋(面积为347平方米,不动产权证号为201301040XXXX)。
四、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坐落于丹东市振兴区江桥XXX房屋(面积为142.35平方米,不动产权证号为201301040XXXX)。
五、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坐落于丹东市振兴区江桥XXX房屋(面积为112.51平方米,不动产权证号为201301040XXXX)。
六、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坐落于丹东市振兴区江桥XXX房屋(面积为206.72平方米,不动产权证号为201301040XXXX)。
七、查封期限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60日内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