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辽0603执989号
申请执行人:丹东市自来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
法定代表人:高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辽宁万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丹东大东港口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
法定代表人:母某某,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丹东市自来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丹东大东港口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8)辽0603执989号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