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振西建设有限公司

**与四川劲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振西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10民初101号
原告:**,女,1969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威远县。
被告:四川劲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威远县。
法定代表人:王思中,总经理。
第三人:四川振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四川劲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四川振西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接到本院交费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按时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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