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81民初328号
原告:双流区佳鑫建材经营部。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永安镇翰林街**。
经营者:余朝英。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祥兵,四川应天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铮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江安河西路下段**
法定代表人:叶志彬,职务不详。
被告:***,男,196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双流区佳鑫建材经营部与被告四川铮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原告双流区佳鑫建材经营部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双流区佳鑫建材经营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潘秀芳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甘小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