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马尔康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川3201执215号
**、四川铮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我院受理执行**申请执行四川铮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四川铮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全部履行案款383706元,本案已执行完毕。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向你们发出本结案通知书。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附: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内容,经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或者是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可以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执行完毕应当制作结案通知书并发送当事人。双方当事人书面认可执行完毕或口头认可执行完毕并记入笔录的,无需制作结案通知书。
执行和解协议应当附卷,没有签订书面执行和解协议的,应当将口头和解协议的内容作成笔录,经当事人签字后附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