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16民初7562号
原告:***,男,1965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致昆,四川泰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建军,四川泰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天府新区。
被告:四川铮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永安大道南一段************。
法定代表人:叶志彬,职务不详。
原告***诉被告***、四川铮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36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夏 颜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吴如闻
书 记 员 李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