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铮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四川铮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16民初7562号

原告:***,男,1965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致昆,四川泰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建军,四川泰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天府新区。

被告:四川铮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永安大道南一段************。

法定代表人:叶志彬,职务不详。

原告***诉被告***、四川铮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36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夏 颜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吴如闻

书 记 员  李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