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铮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铮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市堰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0181民初88号
原告:***,男,1953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鸿,都江堰市灌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铮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都江堰市永安大道南一段65-2。
法定代表人:梅卫学,系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朋飞,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烽,四川益州(都江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市堰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都江堰市滨江街道安顺社区灌温路225号6-2-1。
法定代表人:陈东文,系公司负责人。
第三人:四川世源美境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柳城街办黄金路社区3组凯信双子国际1-2-21-3。
法定代表人:张麟,系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四川铮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市堰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四川世源美境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614元,减半收取4807元,由原告***自愿负担。
审 判 员  林 昊
人民陪审员  缪大全
人民陪审员  李国平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易新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