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0882执保36号之二
申请人:营口隆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营口市西市区五台子西里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800121474472M。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辽宁津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大石桥市有色金属区规划b8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882098726423A。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营口隆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辽宁津田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营口隆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辽宁津田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251万元或等额财产。申请人营口隆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的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辽宁津田科技有限公司在银行的账户存款251万元或查封其他等同价值的财产。具体事项以协助执行或冻结通知书为准。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执行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