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正平消防科技有限公司

四川正平消防科技有限公司、资阳市泰瑞发土地整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2002执326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正平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昌市西郊乡长安村四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0069695934XW。
法定代表人:郑史森,总经理。
被执行人:资阳市泰瑞发土地整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西门桥街九曲花园沿街门市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00791808777D。
法定代表人:段茂堂,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正平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资阳市泰瑞发土地整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及资阳市雁江区各金融机构、房管局查询。根据查询反馈资料,查封了被执行人资阳市泰瑞发土地整理有限公司房屋一套。经查询,被执行人无存款、无车辆。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1)川2002民初4010号民事判决书现被执行人资阳市泰瑞发土地整理有限公司仍需退还申请执行人履约保证金380000元及利息、迟延履行利息、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现被执行人资阳市泰瑞发土地整理有限公司财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钟 伟
审判员 尹亚军
审判员 梁小龙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王 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