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正平消防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正平消防科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2801民初202号
原告:***,男,1980年7月7日生,汉族,河南省泌阳县人,个体,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泌阳县,现住青海省格尔木市,身份证号XXX。
被告:四川正平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昌市西郊乡长安村四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0069695934XW。
法定代表人:郑行,执行董事。
被告:吴章荣,男,1984年10月17日生,汉族,四川省成都市人,个体,住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身份证号XXX。
被告:冶白克,男,1994年4月11日生,回族,青海省民和县人,个体,住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身份证号XXX。
原告***与被告四川正平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吴章荣、冶白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的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季  海  青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郭钰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