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正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赢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正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莱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683民初8503号
原告:赢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
法定代表人:魏延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月新,山东尽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8年7月5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天津市河西区。
被告:四川正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尹玲,经理。
被告:莱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住所地山东省莱州市。
法定代表人:张成刚,局长。
原告赢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正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莱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9日立案。经本院依法通知,原告赢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明确表示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赢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朝霞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张培玲
书 记 员 侯玥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