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正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成都市屹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中环膜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8民初6199号

原告:成都市屹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新华大道文武路42号26层E号。

法定代表人:叶明孝,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增文,男,住陕西省渭南市富平县。

被告: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60号5层09号。

法定代表人:赵笠钧,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鹤,男,住北京市东城区。

被告:北京中环膜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经济开发区)康宝路2号院4号楼306室。

法定代表人:姬俊彪,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华,男,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

被告:四川正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荣华南路366号3栋1单元14楼1412号。

法定代表人:尹玲。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市屹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环膜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四川正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市屹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市屹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亦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市屹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杨 靖
人 民 陪 审 员   梁铭全
人 民 陪 审 员   肖淑萍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何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