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5民初22252号
原告:北京华聚远航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20号楼19层190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
被告:四川正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祥龙三街258号1栋1**17层1713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华聚远航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正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原告北京华聚远航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华聚远航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华聚远航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戴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