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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建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正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案件裁定书
(2020)黔27民辖终106号
上诉人四川省建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正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法院(2020)黔2726民初207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四川省建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上诉请求:撤销独山县人民法院(2020)黔2726民初2076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根据上诉人住所地、签订合同地点以及上诉人原支付货款地点蜀兴西街**,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双方纠纷有管辖权,而独山县人民法院不是双方当事人所在地法院,故对本案并无管辖权,其受理不当应驳回起诉或移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审理。
四川正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二审未向本院书面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适用专属管辖规定,案涉工程“独山二小主教学楼、实验综合楼”位于贵州省独山县,由独山县人民法院管辖符合法律规定,四川省建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诉主张违反专属管辖规定,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唐新春 审判员  蔡云飞 审判员  郑 晔
法官助理毛辉 书记员杨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