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正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澳维实业有限公司、四川正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04民终939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贵州澳维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双阳路双阳廉租房三期B组团4号楼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90321781709L。
法定代表人:魏基练,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敏,女,1977年12月25日生,系该公司法务部主任。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四川正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八里桥路245号附9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712423317。
法定代表人:张瑞斌,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俊,1979年10月1日生,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瑞强,1978年1月7日生,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上诉人贵州澳维实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四川正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0402民初10395号民事判决。贵州澳维实业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贵州澳维实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贵州澳维实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贵州澳维实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9096元,减半收取人民币9548元,由上诉人贵州澳维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优海
审判员  王 爽
审判员  王明芹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郭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