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正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正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兴丰建设景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201民初9426号 原告:四川正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八里桥路245号附92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5100007712423317。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兴丰建设景观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长青北路48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6834939070。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正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兴丰建设景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8日立案。原告四川正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正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 宇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