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正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临沂增顺商贸有限公司、四川正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1311民初2052号 原告:临沂增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义堂镇葛疃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名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正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八里桥路245号附9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成都云漫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市辖区高新区中和府滨中路85号1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四川润恒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青莲上街63号1栋1层附5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临沂邦润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盛庄街道王家对河村45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临沂增顺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正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成都云漫彩科技有限公司、四川润恒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临沂邦润建材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3日立案。原告临沂增顺商贸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临沂增顺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沂增顺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657元,减半收取计3829元,由原告临沂增顺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