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成都国色天某某旅游投资有限公司、成都国色天某某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川0115民初179号
原告:四川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某,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律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国色天某某旅游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邓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某某,男。
被告:成都国色天某某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
原告四川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国色天某某旅游投资有限公司、成都国色天某某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原告四川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795元,由原告四川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尹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