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正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四川正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嘉盛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921执保22号

申请保全人:四川正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巴中市通江县诺江镇观音阁街175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21210500134C

法定代表人:向平波。

被保全人:四川嘉盛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21MA63MQD550

法定代表人:蒲海军

住所地:通江县(阳光小区三期)D-3-5。

申请人四川正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嘉盛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诉讼中,申请人四川正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利用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保全人四川嘉盛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予以查询,并对查询到的财产在40万元范围内予以保全。案外人刘向阳、李琼兰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通江县××镇××街道(1层)商业用房(产权证号:通房权证通江字第2××3号)作为担保。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作出(2021)川1921民初46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予保全。申请人四川正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收到该裁定书后,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正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利用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保全人四川嘉盛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予以查询,并对查询到的财产在40万元范围内予以保全。

二、对案外人刘向阳、李琼兰其所有的位于通江县××镇××街道(1层)(产权证号:通房权证通江字第2××3号)商业用房予以查封。

对银行存款的保全期限为一年,对动产的保全期限为二年,对不动产的保全期限为三年。保全期限届满,权利人申请继续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提出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继续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提出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施忠诚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陈春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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