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正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正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返还原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921民初3052号
原告:四川正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四川巴中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21210500134C。
法定代表人:余孝德。
被告:**(曾用名向湛贤),男,1989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成都市高新区。
被告:向平波,男,1953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四川省通江县。
被告:向雪,女,1982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四川省通江县。
原告四川正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向平波、向雪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原告四川正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暂时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正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达,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正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四川正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邓于君
人民陪审员  巨 红
人民陪审员  陈志琼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赵泽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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