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正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正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通江县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921执1102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正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通江县诺江镇观音阁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21MA62DXY42。
法定代表人:向平波,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通江县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通江县诺江镇红军北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2178227665XM。
法定代表人:李文平,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正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通江县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作出的(2016)川1921民初24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通江县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四川正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本院利用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通江县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账户予以查控,未查控到被执行人通江县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通过向通江县房产管理局和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通江县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登记有房产信息。同时查明申请执行人四川正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2019年申请执行时,本院对通江县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位于通江县“凯旋帝景”项目409号门市进行查封,在本案中申请执行人四川正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明确表示暂不申请拍卖该房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和有效联系方式。本院通过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把本案执行相关情况予以了告知,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申请将被执行人通江县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文平限制高消费,将通江县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综合案件执行情况,本院决定依法限制通江县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文平高消费,并将通江县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执行。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本裁定不服,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员  施忠诚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杨泞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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