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正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正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921执保216号
申请保全人:***,男,汉族,生于1981年3月11日,住四川省通江县。
被保全人:四川正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通江县诺江镇观音阁街175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21210500134C。
法定代表人:向平波。
关于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四川正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讼中,申请保全人***于2021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利用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保全人四川正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予以查询,并对查询到的财产在30万元范围内予以保全,申请保全人***在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购买了责任限额30万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2021年6月17日,本院作出(2021)川1921民初234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利用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保全人四川正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予以查询,并对查询到的财产在30万元范围内予以保全。申请保全人***收到该裁定书后,向本院申请执行上述裁定。
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利用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保全人四川正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予以查询,并对查询到的财产在30万元范围内予以保全。
对银行存款的保全期限为一年,对动产的保全期限为二年,对不动产的保全期限为三年。保全期限届满,权利人申请继续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提出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继续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异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勇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春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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