阆中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1381执2233号之二
被执行人:四川至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9151000055103010X9,住所地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李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阆中市人民法院作出的
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
执行人 四川至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
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四川至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
银行4402××××150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583660.00元
,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蒲剑平
二〇二〇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李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