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至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至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1381执2233号之二

被执行人:四川至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9151000055103010X9,住所地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李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阆中市人民法院作出的

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

执行人 四川至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

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四川至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

银行4402××××150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583660.00元

,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蒲剑平

二〇二〇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李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