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至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锦江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四川至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04执675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成都锦江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

法定代表人:居垠。

被执行人:四川至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

法定代表人:李强。

被执行人:温刚美,女,1981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

被执行人:李强,男,1973年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

被执行人:蒲实,男,1970年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

本院在执行成都锦江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四川至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温刚美、李强、蒲实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蒲实与案外人张亚梅共同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青羊区的一套房产,该房系与案外人共同所有,本院决定暂不处置。李院轮侯查封了被执行人15汽车,本院没有处置权。此外,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传统查控手段,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确认申请执行人成都锦江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代偿款利息未受偿。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四川至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温刚美、李强、蒲实纳入限制高消费人员名单。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四川至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温刚美、李强、蒲实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立即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海

审判员 鲁 通

审判员 王雪梅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倪 霞